为规范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行为,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出台《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》,办法规定,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,且不得使用模糊语言,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虚假承诺。
暂行办法规定,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、办学性质、办学形式、办学层次、办学类型、招生专业、招生人数、学习年限、收费项目和标准、退费办法、证书类别及名称、学校地址、联系电话等。学校名称要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全称,不得缩写。办学性质上要显示“民办学校”字样,收费标准和项目要明确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。
此外,招生简章和广告要使用准确规范的全称术语明确学历教育、非学历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等办学形式,要写明颁发的证书全称、类别及颁发单位,并如实表述学校地址,注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分校、校区等。同时,民办高校不得使用模糊或者隐瞒办学类型、层次的简称,不得向未达到省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录取。
办法还规定,民办学校必须由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实施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制作、发布,校内其他机构、人员不得自行制作和发布招生信息。学校不得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简章和广告,不得采用经济手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、社会人员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,进行招生宣传活动。若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违规实施招生行为,引起学生学籍、证书等纠纷的,学生要求退学,学校应全额退回所收费用。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,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。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,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给予1至3万元罚款、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。